如何理顺企业产权关系

如题所述

 切实维护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完整所有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中的“法人财产权”是什么呢?有的观点认为,它只是某个单一的产权或产权束,如占有权、经营权、支配权、他物权、用益权等,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但只要仔细阅读物权法的相关条文,便可消除类似的不准确看法。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一般规定”指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物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载明的公司享有的权利,就是所有权“一般规定”所述的所有权人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公司应该拥有所有者的完整权利。

  公司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司所有权的规定,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公司对其名下的财产可以独立处置、使用乃至转让、变卖或对外投资,能够独自得到全部的经营收入,自主支配所得的全部利润,同时自行缴纳各种税费,以其资产独自承担一切债务、履行社会责任,而与其出资者在法律上和财产上完全分开,彼此作为不同的独立的所有者互相对待。可见,公司拥有全部财产权利,担负相应的全部责任,获得实施其权能的全部利益。因此,必须切实维护公司完整的财产所有权,保证公司的财产和各项权利不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公司的出资者)的侵犯。这对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承认和维护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

  在产权关系中,公司具有两重地位。一方面,它作为企业法人,是拟人化产权主体,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能够以所有者的身份同市场中的其他主体建立经济联系;另一方面,它作为由股东出资设立的企业,又是一种产权客体,承受着出资人的意志,出资人对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根据物权法,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被界定为“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这实质上是出资人所有权在公司制企业内部的实现形式。一般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就是这样,只是在股份公司这种“按份共有”的企业类型中,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才出现新的特点。在股份公司中,出资人(股东)数量较多,出资份额不同且有一定分散性、流动性,不可能全部都参加经营管理、直接行使所有权,因而就采取由股东推选代表或指定代理人的方式,间接地行使共有的所有权,同时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的治理结构。在这种企业形式下,尽管单个股东只拥有一部分股权,而且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但从股东整体看,他们仍然保持着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其具体表现是:股东除了在公司设立、解散和清偿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外,还有权取得和支配公司的收益,有权对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公司财产处置的问题)进行决策,有权选定代理人并由他们聘任经营管理者等。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包括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侵犯、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可以提出诉讼,要求司法机构依法维护他们的所有权。这就是说,股东从公司的设立、经营、财产处分、解散、清偿直至财产的保护,都没有放弃或丧失对公司的权利,仅仅在所有权实施的具体方式上与非公司制企业有所差别。

  区别公司外部和内部关系,正确认识产权主体和客体

  物权法在指出公司制企业拥有完整所有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出资人对企业的所有权。有人以“一物不能有二主”为由认为这两者是互相排斥的,有人肯定法人财产权而否认股东的所有权,有人则承认后者而否定前者。这种“非此则彼”观点的偏颇,在于没有分清公司对外的产权关系与公司内部的产权关系。法律规定公司拥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是将企业拟人化并赋予其独立的产权主体资格,明确它们拥有属于自身的完整所有权,从而使公司在市场中不仅独立于其他企业,还独立于政府和出资者。而从企业内部特别是从出资人与企业的关系分析,公司是由股东投资和组织设立的,是股东的一种投资对象,在产权地位上股东是产权主体,而公司则属于产权客体。可见,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拥有完整所有权与股东拥有作为产权客体的公司的所有权,是分别从企业外部和内部关系、区别不同的产权主体和客体而作出的产权规定,面对的是不同的关系,两者并不矛盾,根本不存在“一物二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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