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面对拖欠工资的情况时,不能直接选择离职走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应当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追讨工资。员工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应得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监督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能要求支付赔偿金:
1. 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2. 拒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 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甚至不支付加班费,或解除、终止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支付,并可能要求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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