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表决,且半数以上通过才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且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扩展资料
《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参考资料来源:南昌市东湖区政府-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