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人员被要求在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再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吗?

目前我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某外资公司上班。现用工单位要求我向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承诺在合同解除后直接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我提出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解除和我的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法给予补偿,我再与用工单位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我的主张合法吗?如果用工单位拒绝,依照劳动法我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第1个回答  2013-07-04
这是两个独立的劳动关系,互不牵扯,另外不太明白你想要的补偿是什么。追问

您似乎没有明白我的意思。现在是用工单位要求我主动向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让我直接与之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结束派遣将我退回。现在我提出三方协商方案:先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解除和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法给予补偿,我再与用工单位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的这个主张是否合理合法?

追答

我明白你的意思,可是你要求的补偿是基于什么?你需要解除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签订的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觉得你的损失在哪里?

相反,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反而更有利于你保障自己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派遣公司的管理都很正规,双方关系也比三方关系要简单明了很多。

追问

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我的担心是,虽然新签的也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将来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计算补偿的劳动年限如何计算?之前被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服务时间算不算?如果到时候有争议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