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权的本质内涵

大虾们 我这是考试题 别太长了。。

  人权保障
  人权是指人之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1等多个层次的意思。从人权的萌芽、人权的思想、18世纪人权理论的初步确立到如今全球化的背景下人权的发展,无不表现出人权问题所散发出的耀眼光芒。在全球化背景下,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当然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在现代国家中,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已被法律化,但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其辉煌的成就表明,人权以及与人权有关的权利均理应成为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宪法历来被认为是人权的保障书,而且人权的保障与实现也离不开一部活着的、为人民所认可的宪法规定和宪法制度。列宁说:“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现今看来仍具有积极意义。宪法以人权保障为其核心,规定了基本人权的内容、实现途径等等,它与人权之间有着密切关系。一部活的、被人民所认可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现代民主国家都主张宪政,中国也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在宪政的环境下,人权保障也就更有一种蒂落归根的归属感。宪政的实施为人权提供了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和保障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体制已经初步完成。然而,作为人权保障的宪政基础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亟待改善。因此,认识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培养公民良好的宪法意识,完善宪政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意义深远。

  一.宪法与人权保障之史源

  追溯人权发展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观念时期和制度时期。观念时期的人权早在奴隶制社会已经产生,“而作为制度意义上的人权,则是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之后才有的事情。”2在人权制度形成的过程中,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之一便是产生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把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位阶的法律,起着统领所有法律部门的作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助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形式,将其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成果,特别是人权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下来,实现了人的一次伟大解放。

  西方国家的公民们基于其文化里所特有的幽暗意识3,内心充满了对权利的渴望与追求。文艺复兴中,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伟大的思想家们极力倡导“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思想,这些思想直接引发了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些代表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宪政理念被写入了宪法,近代民主宪政发轫于此。

  资产阶级的宪法理念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而向世界渗透,资产阶级所确立的人权思想及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在后进的各国立宪及宪法修正案中,尽管各国的发展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民族文化等等均不一致,但却都一致的将人权作为本国立宪的价值追求。二战后,世界人民饱受战争创伤之苦,那些践踏人权的罪恶行径为广大民众所不齿,人们期待拾回失去的记忆,心中充满了对人权的渴望。各国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大力推进宪政和完善宪法,不断充实人权的内容,强化人权的保障机制。20世纪70年代后,传统宪法学关于人权理论受到了挑战,第20届、第41届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1979年)、《发展权宣言》(1986年),规定发展权也是一项人权。由是观之,人权理论的发展与社会进步是息息相关的,宪政为人权提供保障,并不意味着宪法是“死”的,作为宪政的依据,宪法应当随着人权的发展,逐步吸收新的人权理念,从而为保障人权提供更优的宪政保障体系。

  与西方各发达国家所不同的是,中国的人权保障在宪法中得以体现并不具有内发性。中国是一个没有人权意识和自由民主传统的国家。中国民众的思想受制于两千多年的儒教思想。每个人的内心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臣民”思想,面对权利无动于衷和面对权力的贪婪与顶礼膜拜构成了中国人(至少是近代以前的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人权”完全是一个西化的词。1917年的新文化运动后,少数中国民众开始了对民主、自由和科技的探索。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宪法对基本人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部宪法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且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起,这部宪法的实施遭到了破坏,在“文革”中更是被束之高阁。5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破坏,1975宪法仅有2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75宪法是一次大的倒退,是新中国四部宪法中最差的一部宪法。61978年宪法(过渡宪法)由于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也只有12条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现行宪法是在思索过去、现在和未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制建设的基础上创制的。该部宪法几经修正,对人权保障的力度正逐步加强。但完善人权保障的宪政基础并非一朝之功,宪法的完善、制度的建设、法制环境的改善、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等等,都迫在眉睫。

  二.中国人权保障之宪政基础分析

  “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所谓宪政,简单地说,就是以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权,约束和限制公权力。”7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人权,是近代民主、宪政、法治的显著特征,同时也是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个人权利为核心的宪政理论的重要基石。在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使我国以宪政保障人权有了更加有力的保证。在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根本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我们认为,加强和巩固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政基础可以围绕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一部活着的、优良的、为民众所认可的宪法,是保障人权的前提条件。

  首先,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的逻辑来看,实施宪政必须依赖活着的有效宪法。8其次,所谓“优良”的宪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制度是优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发展阶段。因此,社会主义的宪法明显应当优于资本主义的宪法。然而,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项制度、法律的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宪法并不见得更优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好的原则、精神是可以供我们在法的移植过程中借鉴的。进而言之,从法治原则来看,我国要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便是是确立“良法之治”。“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的完美结合。”9因此,“优良的宪法”不仅是保障人权的要求,同时也是法治国家的要求。再次,“为民众所认可”,即为中国的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我国的法律是由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宪法经过第四次修正后,已经初步符合了上述条件的要求。

  2.确立保障人权的宪法之基本原则,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它对宪法规定的确立实现具有指导和统率的作用。基本人权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得到宣示。10资产阶级宪法的人权原则从社会契约论及天赋人权说出发,主张主权在民,西方资产阶级宪法人权原则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是承认公民的权利、自由,甚至认为该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二是国家公权力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施,同时也不能滥用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以予制约。可见,西方国家公共权力在对待公民权利的态度上是作出让步和给予保护的。

  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坚持以实现共产主义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理想。在此,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注。由是观之,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内在要求和基本内容就在于保障人权。但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由于观念上的误解,认为“人权”一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世界上不存在抽象的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通过斗争得来的,并非与生俱来的,更不可能是上帝赋予的。再加上十年的“文革”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了空前的破坏,人权的观念在中国的大陆几乎绝迹,更不用说使人权保障成为基本宪法原则了。改革开放后,我们开始认真冷静的对待西方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在人权问题上,观念有了巨大的转变。我们接受了人权这一崇高的宪法原则。1997年至1998年间,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中首次确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宪法原则,写下了我国人权保障进步历程中光辉的一页。

  3.应当在宪法中进一步确定人权的范围,使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政基础更加稳固。

  人权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诞生,虽然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资产阶级的价值观,但是它体现的却是人这一群体普遍意义上的权利追求。人权是适用于全人类的。它不会因人的肤色、民族、文化等不同而改变其基本性质。但是,人权作为一个历史的、发展的观念范畴,各国根据其历史、民族文化传统、宗教、经济政治等等的发展水平的不同,赋予了人权这一概念不同的内涵。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制定的宪法(宪法性文件)中,主要体现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三大自由(第一代人权);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社会主义倡导的社会权利也被写入了宪法当中(第二代人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各国在反对殖民主义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提出了包括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在内的所谓的“集体权利”(第三代人权)。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我国的人权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正,前三次修正较少涉及人权问题,而第四次修正案率先确定了“人权”的宪法地位。遗憾的是,宪法修正案中并未对人权予以明确的界定。人权的内涵以及人权的范围在修正后的宪法中并没有任何体现。我们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了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并未含括所有的基本权利,而在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却规定了诸如生命权、知情权、迁徙自由权、隐私权、生存权等等基本权利。按照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国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方,除了保留条款外,理应受国际公约的约束。因此,我国宪法确认的“人权”应当包括了所有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的人权内容和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基本权利。这是解决我国宪法目前对公民人权保障规定过于原则性的权宜之计。然而,作为一国根本大法,并不能简单依赖国际公约等来实现

  宪法所保障人权的范围会因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但是在宪法作出全面的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对照国际人权公约,应当侧重制定与修改和宪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得以协调、实现。

  4.应当通过确立宪法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保障人权的发展。

  宪法除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便是确立国家权力运行的机制,设定不同的国家机构和政府组织机构,从而构成一个庞大的国家管理系统,对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进行管理,同时也促进国家间的交往等等。说到底即宪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配,并通过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确保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权力是一种危险的东西”,其最大的危险便是容易使掌权者滥用权力。正是居于这种权力滥用的可能性的存在,资产阶级的精英们为他们的国家设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原则,进而以分权和制衡实现国家权力的平衡,最大程度上保护他们的“臣民”。在权力运行中,这种权力制衡的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这种分权原则在古老的中国大地并不可能实现。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异同,同时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文化传统也决定中国和资本主义国家所走的道路各异。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异同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制度创新。它的建立符合中国的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民代表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11 “负责”,可以理解为“受监督”。可见,我国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是通过上述形式来实现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由于人民代表的产生程序、宪法对国家职能的定位、国家机关的责权划分、国家权力的配置及监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方面并不完善,再加上人大代表及国家(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及代表意识、公仆意识不强,长期以来的官本位与权利崇拜思想的影响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保护甚至侵害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因此,调整国家权力结构,适当限制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运作程序,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等突出问题,是我国在宪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5.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要求。

  “违宪审查是由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和处理。”12对人权的保障是宪政秩序的重要内容。有了宪法,并不当然的意味着人权就得到了保障。历史表明,即便是有完美的宪法,践踏人权、无视宪法的行为也经常发生。人们意识到单单靠一部完美的宪法并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于是,对宪法的审查便提上了议程。这是在限制权力的理念指导下的伟大突破。目前对宪法的审查权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两种。一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二是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诉讼来行使宪法法院的职能。这两种形式在国外的实践当中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在1803年的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该做法影响了象加拿大、阿根廷、丹麦等诸多国家。

  中国至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出现违宪审查的案例,而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公权力的限制、甚至剥夺等事件却屡屡发生,值得我们深思。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即享有违宪审查权。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于全国人大制度的片面理解以及认为宪法的不可诉性等种种原因,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未能建立起来,更不用说进入司法领域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违反宪法和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不能得到即使的查处和纠正,正有无数个“孙志刚”承受着这种制度缺陷的恶果。而这唯一的结果便是使人民对自己制定或拥护的宪法的不信任,“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将受到严重打击,宪政之目的将遥不可期。

  无论是建立一个宪法法院,还是让最高人民法院承担违宪审查之职能,抑或是成立一个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地位相同的宪法委员会,13对违宪案件审查已经刻不容缓,这是关系宪政与法治的重大问题。

  6.国家应着力于增强民众的公民意识,这是我国人权保障的思想环境条件。

  实行宪政,保障人权还有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公民意识。14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华文明,儒家文化是值得每一个中国人自豪的文明,同时也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应当反思的文明。在现代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的社会里,深受儒家思想所影响的现代中国人,思想中仍然具有“臣民思想”的遗迹。权利意识的淡薄,抑或是普遍缺失,使我们即便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依旧能够“安守本分”。我国的宪法及法律都赋予了公民以权利与自由,然而由于公民意识的普遍缺失(当然也有其他原因,比如法制不够健全等),现实生活中才至于发生那么多公民宪法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而无人“申冤”的案例。我们不能忘记,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是受宪法保护的,我们有义务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在实施宪政的今天,如果仅仅强调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宪法(法律)意识,而忽视了公民意识的教育,就如同一台戏,少了一个主角,这台戏是不完整的。因此可以说,公民意识的教育(包括法律知识的普及、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主人翁意识的培养等等)作为宪政环境下人权保障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是应当为我们每一个公民所认知的,然而现实堪忧。

  三.结语

  人权问题如今已经成为国际化的热点问题,然而人权的宪政保障依然是人权保障最为直接、最为有力的保障。在全球化形势下,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两个重要的人权国际公约,以及2004年第四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人权宪法地位的确定,无不使我们认识到:人权作为最基本的人的权利、普遍的人性要求,正在趋于同化,全球的普遍人权最终将在各国宪法中得到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政基础也会因此而更加全面而稳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