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副职分管财务兼任会计

我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会计几年前因特出原因被提拔为单位行政副职,分管财务同时兼任本单位会计,这种情况是否违法财经记律。

1.单位行政副职如果分管财务一般是不能兼任会计的。
2.违反了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授权、签发、核准、执行和记录五个步骤。上述每一步都有相对独立的人员或部门分别实施或执行,以保证不相容职务的分离,从而便于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
上述环节中的任何两个,都属于不相容职务,会计属于记录环节,如果副职还参与其他之外的四个任何环节,例如财务审批,就属于一个人担任了两个不相容职务,就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所以两职务应该分离,由不同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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