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上的DESCRIPTION OF GOODS AND /OR SERVICES

我的信用证上的品名开的是
STYLE NO SPECIFICATION FABRIC UNIT PRICE QUANTITY AMOUNT
8223 LADIES JACKETS SAGITARIO 10.55 970PCS 10.233.50 EUR
这些单价件数总价我要全部体现在提单上吗?希望大家帮帮忙

第1个回答  2008-06-12
如果是信用证上DESCRIPTION OF GOODS项下的内容,那就要全部显示在提单货描栏内。

谢谢楼下的提点!理论和实际总是会有些出入,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货描没有复杂到常人难以接受或是货描栏显示不开的程度,所以最稳妥的就是全部显示。否则,如果议付行在结汇的时侯卡你,是不能靠给他们背诵UCP500号来解决问题的。更何况现在很多银行都很苛刻,还是保险起见为好。
第2个回答  2008-06-12
显示品名即可,具体的数量和单价是不需要显示的,特别是数量,由于实际发货和合同有差距,很容易造成不符点!
第3个回答  2008-06-12
楼上的,你说的不大准确,根据UCP和ISBP规定,提单上的品名(货物描述)可以写成和信用证上规定的品名的不相互违背的统称,所以说不用写那么详细,写个统称就行了!

楼上的,你这样说就不对了,任何银行都必须按UCP和ISBP规定,如果按照你所说的,他不遵守规则,他可以找任何一个理由拒绝付款。

ISBP681第108条、提单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矛盾的货物统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6-12
要找准描述里面哪个是需要写的品名,数量金额货号可以省略,写上了也不会错,可要是实际数量金额发生增减呢?

我看你讲的描述很复杂,由于对产品和你的业务不清楚,所以不能准确说出要写上哪些东西。
第5个回答  2008-06-12
只要发票上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来写就好了,提单上不用显示这么详细的,写统称就好!~~

信用证审单最严格的是审核发票的!~~其他的只要和发票上的表述不相冲突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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