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例分析

赵伟南和陈月娥是夫妻,生有大儿子赵强二儿子赵川,和小女儿赵莹.赵强和妻子吴菊生有一儿子赵小斯,赵川与妻子孙小兰生有一儿子赵子军,赵莹与丈夫李建彬生有一女儿李梅.
2003年2月赵伟南因病去世,陈月娥搬到二儿子赵川那里住,赵强于同年3月去世,赵川于同年4月去世.现赵伟南留下遗产30万与一套房子.注:买房时赵强付款80%,赵伟南付款20%.
现吴菊要求卖掉自己的房子及赵伟南留下的房子,所获款项用于购置新房给自己.孙小兰与赵莹不同意,要求分遗产.

请问:依据法律遗产该如何分配才合理?
想问一下房子是在赵伟南名下的,那么赵伟南到底拥有房子的百分之多少?

  1、关于遗产的认定。赵伟南房子产权归谁,没有产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支付当时所付款。所以说赵伟南房子的分割部分只能是房子的20%,而且在这20%中,还要除去陈月娥的一半后才能分割。30万元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要除去妻子的一半。同理,赵强、赵川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也应除去一半给妻子。

  2、本案遗产继承人有:陈月娥(赵伟南、赵强、赵川的继承人)、赵莹(赵伟南的继承人)、吴菊(赵强的继承人)、赵小斯(赵强的继承人)、孙小兰(赵川的继承人)、赵子军(赵川的继承人)6人。另外赵强、赵川两兄弟可以继承赵伟男的遗产,鉴于分割遗产时,两人已去世,所以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具体如何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房子如果是在赵伟南名下的,赵伟南就拥有房子的百分之百。但当初出资的赵强,可以以赵伟南欠其债务为由,要求从遗产中偿还债务。这时的遗产就必须扣除债务后,然后扣除妻子所有的,再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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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1
1、按照继承法规定份遗嘱符合法宝要件无效没有效力言其次公证遗嘱效力高于任何形式遗嘱效力由于来改动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所效力初遗嘱准
2、们对遗嘱效力有争议上诉法院法院会先确认遗嘱有效效力会按有效遗嘱内容对财产进行分配法院会完全尊重当事人遗嘱内容
第2个回答  2008-06-12
我的观点
陈伟南的遗产包括30万+房子的20%
陈伟南去世后,30万+房子的20%平分为四分,由陈月娥、赵强、赵川和赵莹一人一份
房子的80%由吴菊收回
第3个回答  2008-06-13
先这一家够惨
第4个回答  2008-06-12
首先这一家够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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