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1.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并规范相关活动,特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3.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无偿的、具有公开性和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4.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5.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完成相关审核。
6.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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