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界定标准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认定“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是: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资产负债率高且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案维持生产经营;长期欠薪、欠税、欠息、欠费。满足以上任何两项及以上条件,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即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特征如下:
1.企业规模较大。僵尸企业大多为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政府出于维稳考虑,既不让其破产,也难以使其获得新生,只能通过银行或政府的不断输血维持现状。
2.行业产能过剩。僵尸企业大多是产能过剩的钢铁、水泥、家电等行业。这些行业因盲目扩大生产,造成产能过剩,最终导致产品积压、员工失业
3.产业领域低端。从产业来看僵尸企业基本属于产品附加值较低、利润空间小的制造业领域。这些产业由于技术含量低、转型升级困难,导致债务负担沉重,最终形成资不抵债局面。
僵尸企业的症状大体类似,但形成的原因却各有不同,一般认为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决策失误等内部因素以及产品结构、市场竞争等微观因素导致僵尸企业的形成,更进一步讲是由于市场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才导致僵尸企业的产生。
这从历史的角度反映了僵尸企业形成原因,但并未反映经济体制变革和发展方式转变也是僵尸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我认为僵尸企业的形成,僵尸企业问题的凸显,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僵尸企业形成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不符合行业发展、区域布局、产品需求的企业就成为兼并重组和清理退出对象。
2.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些企业无法适应而掉队。在新常态下,GDP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从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那些仅靠大量资金投入形成规模而没有创新优势的企业成为僵尸企业。
3.供给侧结构改革正在推进,通过刺激政策从而扩大需求的投入减少。在有效需求不能满足和新供给还未形成的档期,原有产品不能适应现在的需求,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经营困难,转型升级难,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4.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企业和生产要素流动不畅。如国有企业存在的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包括职工身份转换、办社会职能、债权债务杂乱等;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等退出机制不完善。
5.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管理者担心责任追究,职工怕失去工作机会,银行担心贷款成为不良,客户也担心损失,利益相关者不愿意或阻碍企业的退出,推动了僵尸企业的形成。
6.政府的过度保护。在原来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地方政府为了拉动本地经济,不断鼓励企业投资公用事业和竞争性领域,当这些同质化投资遭遇经济下行,很快成为企业的负累,而政府出于地方税收、就业和社会稳定的考虑,不愿企业倒闭破产,不支持法院受理,持续利用财政补贴协调和银行支持等手段,寄望于风险不在短期内暴露,不断累积的负债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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