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达裁定书意味着什么

如题所述

法院下来的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例如中止诉讼、终结诉讼、驳回管辖权异议、对起诉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确认或不确认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准予或者不准予撤回起诉上诉、发回重审、驳回案外人异议 但是,有部分实体法律关系的处理也用裁定书,例如刑事二审维持原判的,减刑、假释,死刑死缓的复核。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裁定允许上诉外,其余裁定一经送达便生效。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且上诉期届满时,该民事裁定生效。
民事裁定生效后,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会产生特殊的拘束力,表现在:第一,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更改裁定的内容。第二,当事人须依裁定结论办事,不允许他们再对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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