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总则部分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由此可以得知:
1、C没有继承人,推定为先死亡。C死亡,房3归甲乙所有。
2、甲乙作为长辈,推定为先于AB死亡,房3归AB各用于1/2.。
3、AB辈分相同,推定为同时死亡,由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最终结果为:E继承房1和房3的1/2,G继承房2和房3的1/2.
追问按照你的说法,F要比B后死亡吗,也就是说F继承了B应当继承的房3的1/2,这又不符合“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的原则。怎么解释?
追答B先死亡,因为B没有继承人,而F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如果B也有继承人的话,BF的财产分别由各自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