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到期如何换证

如题所述

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仅需一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补发)登记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使用期限1年以上)(验原件,留复印件);
3、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经办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附委托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凭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注册的,交验许可证原件,留复印件(许可证与登记证内容应相符)。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咨询——受理审核——发证(办结)
(三)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情况:不收费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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