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证罪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刑法条文]第17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或者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 行结算凭证;(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带的文件和文件;(4)伪造信用卡。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9号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已失效)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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