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决定书应写明的事项

如题所述

复查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案件作出复查决定时使用的文书。由五部分组成:一、首部。写明标题、字号、送达申诉人姓名;二、案件来源;三、申诉有无道理和法律依据。四、决定和结果;五、尾部。注明年月日,加盖院印。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决定;认为应当改变原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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