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辖区”直到90年代才大部分取消,但目前国内仍然有保存:
县辖区,简称“区”,属于乡级行政区,县政府在区的派出机构称区公所,但行政地位高于乡,介于县和乡之间。
1990年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区的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最高行政官员称谓“区长”。“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镇,少的2~3个,多的5~8个。“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一个乡(镇)。
目前全国仅有2个县辖区(区公所)。1个位于河北省(涿鹿县南山区公所),另1个位于新疆(泽普县奎依巴格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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