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 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 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 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 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