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留置权丧失占有即消灭,而质权不是?求原理,三板斧别来! 注意,我问的是原理,别跟我说法条。

如题所述

留置权人非基于留置权而有占有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而成立留置权。一旦占有丧失,留置权当然随之而消灭。

质权人丧失占有后,如果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则质权便归于消灭。如果相应丧失占有可以回复,则质权并不消灭,而是可基于质权向第三人或者出质人请求返还。

质权与留置权都以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都因标的物占有的丧失而消灭,当然质权如能恢复占有时质权并不消灭。因而二者的竞合往往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

( 1)质权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在质物上取得留置权。此时质权与留置权为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场合,留置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而质权对于留置权却有影响效力。因为质权人于质物上有留置权的,其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时,得基于质权请求收回;留置权可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

( 2)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留置权人未经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其设定无效。但动产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得依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的质权当然有效。在留置物上再设定质权而发生与留置权的竞合时,质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由质权人实际占有,而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

(3)在质物上成立留置权,即质权人将质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第三人基于留置权成立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优先于质权,因为在此情形下,标的物实际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为间接占有人。如质权人在运送质物时,因拖欠运费,被承运人留置,依据占有优先原则,留置权人有优先权。

扩展资料: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适用于留置权,例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在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留置权不复存在。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因此,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

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经济流转。

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协商设定担保以取代留置权。

例如甲工厂将其原材料交给乙工厂加工,到期无法结清加工费,结果乙工厂就留置了甲工厂的产品。

但是,如此一来,可能会耽误甲工厂对于其客户的义务履行,需要向他人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结果不堪设想。此时甲工厂向乙工厂提议以其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乙工厂接受的话就可以消灭留置权。

甲工厂可以取回货物交付给客户,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且可以获得货款,用来支付乙工厂的加工费。如此,有助于物的效用的发挥,也促进了商品流转。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使得留置担保的基础丧失,因而构成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分两种情形:

(1)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丧失占有,如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此情形下留置权当然消灭,且因其他原因重新占有时也不能恢复留置权。

(2)由于第三人或债务人的非法侵夺导致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此情形下债权人的占有权可以对抗侵夺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债权人的留置权并不当然消灭,在其丧失占有时消灭,在其恢复占有时留置权重新取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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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7
说起来也很简单,只要搞清楚留置和质押这两个担保形式的区别即可,还好偶最讨厌贴法条
1.留置的基础不仅仅是合法占有,从法理上说他要求更高,因为被留置物的所有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留置要打破这种合法所有!要求极高的正当性,必须是完全和平的形式,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留置担保权:比如,修车不给修理费,维修厂不让出门就是留置,可是修车欠修理费,维修厂在大街上把车给扣了,就不是留置,而是违法!再比如吃饭不给钱趁老板不在逃跑,手机忘在饭桌上,回来找,老板合法留置,不给我饭钱不给你手机,没有任何问题,可这个人抢了手机就跑,老板这个时候再去抢手机就违法了,因为老板要靠抢夺争取这个手机已经不是和平的方式获得占有了,!另外通过欺骗,盗窃等形式表面上看没有使用暴力,但广泛了理解不是正当的!
所以一旦丧失留置权的占有,就不在有任何手段可以从新占有,当然留置权就消灭了!
2.质押权的要求比留置要宽松的多,因为质权的获得不是留置那样的一方直接不经同意取得,而是一种来源于双方合同的取得,比如车辆借款质押合同,。你不把车质押给我,我不给你钱的!质权设立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一方因为合同合法的获得质权,该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因为该质押物的使用权或者控制权是所有人授予我的,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包括其本人在内都不能侵犯,通俗的说你不还我钱我就不给你车,因为质权在我,不但是法定,更是所有权人意思表示!所以丧失占有完全可以重新取回,质权不消灭!
总结--其实从法理上说,留置本身是违反法理的,但是法律出于保护较为弱小的群体,强行将其合法化,因此要求较高!质押本身就是个合同,不违法法理,丧失占有不消灭反而是保障质押人和质押权人的意愿!
愿意继续探讨!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2
留置权属法定担保物权,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占有标的物,以对物的占有为其存续要件,也就是说,留置权人非基于留置权而有占有的权利,而是基于占有而成立留置权。一旦占有丧失,留置权当然随之而消灭。
这一点区别于质权的先有质权后有占有。质权人丧失占有后,如果质权人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占有的质物返还出质人,则质权便归于消灭。如果相应丧失占有可以回复,则质权并不消灭,而是可基于质权向第三人或者出质人请求返还。
因此,留置权丧失占有即消灭,而质权则不一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5-14
《担保法》第七十三条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设立担保物权的物的种类、公示方法不同,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设立,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
所以丧失占有且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经过后,留置权消灭,动产质权也一样。

但质权除了动产质权,还有权利质权,某些权利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什么都不占有。比如基金、股票、专利、著作权。追问

你复制错了。

追答

不对 有几条我打的

第4个回答  2013-05-14
区别在于,首先权利基础不同。留置权基于合同约定占有留置物产生,而质权基于承诺债务的履行;
其次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抗辩权的一种,质权属于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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