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
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前者有独立成文的《新闻法》,后者则主要依靠上级法院的判例。进入20世纪以来,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不断地互相借鉴,它们之间的差别也开始缩小。在新闻法制领域,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他们往往将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
美国就是实行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在新闻法制领域,并没有制定一部成文的新闻法。在“特工门事件”中,新闻记者在进行报道活动时,泄露了普莱姆的特工身份,这已经违反了法律,但美国并没有新闻法,所以他们在起诉记者时,并没有求助于新闻法,而是根据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而且还利用了其他部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案》中有保护情报人员的条款,美国华盛顿联邦地区法庭判《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朱迪思·米勒“藐视法庭”,也体现了美国政府利用了新闻法以外的其他部门法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控制。
新闻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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