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案例分析(论述内容要有法律依据)

早操结束回教师时,一孩子蹦蹦跳跳的,老师见后提醒大家:好好走路.孩子一避开老师视线又蹦蹦跳跳,不料摔倒,保健医生赶到一看不行,马上送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妈来了,脸色难看.几天后,老师买了东西到家探望.半个月后,爸(戴墨镜)妈手拿一叠发票找园长报销医药费\误工费,还要追究老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你的表述来看,教师已经尽到一定的义务,可以减轻校方的责任。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所有损失由校方承担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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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27
对于幼儿来说,你要求他好好走路,并不能保证他一定好好走路,所以,摔伤了幼儿园是要负责任的,即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并不是家长拿一叠发票来就要全部认下来的,要在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这样的费用才是要承担的,现在对方自己治了,就要对方去请法院来认可他们的发票吧。如果有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话,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才是幼儿园应该出的。(如果保险公司赔偿80%,那么幼儿园要出剩下的20%)
幼儿不需要误工费的,如果有住院的话,才有家长的陪护费。
老师没有什么责任可以被追究的,这不过是意外事件。又不是老师故意伤害,所以,“欢迎监督,如有意见,向上级反正是你的权利”
第2个回答  2008-05-27
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由校方全全负责。这是因为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活动的场所,而且大部分时间都是在那里度过。老师和学校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安全。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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