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人对宗教的态度怎样?

如题所述

您好和谐社会与宗教宽容全球伦理的主要推动者汉斯·昆(HansKung)有句名言:“没有宗教间的和平就没有世界的和平。”宗教间的和谐在当代社会的表现形式应该是各宗教间和平共存、和合共生,也就是传统意义上“和而不同”的和谐。宗教间和谐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各宗教间有足够的宽容。因此,对各宗教间的宽容进行历史反思也许能对当前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启迪
宗教宽容与和谐在近现代西方的重新确立,基督宗教的某些信念重新扮演了重要而积极的角色。例如宗教改革家路德主张良心上的自由,认为信仰是自由的、不能有任何的强迫。在神学上属于加尔文派与浸信宗的罗杰·威廉斯(RogerWilliams),在北美建立了一个提倡、实施宗教宽容、和谐的聚居区,为当时一些受宗教迫害的人提供避难所,由此成为日后美国宗教宽容与自由的滥筋。他写的有关宗教宽容的论文启迪洛克完成了他的《论宗教宽容》(1685)。在宗教改革时期,不少政治人物提出了类似的宽容主张。在启蒙运动中,宗教与良心上的宽容与自由,被视为两项权利,与其他天赋的权利一样。由此延伸出一种世俗化的倾向,就是宗教宽容的理论基础不再是神学上的理念,而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确认。相关的思想和价值观,例如限制教权对个人思想和国家社会的控制,以至用对现世幸福的追求替代宗教对彼岸世界的渴望等等,这些观点都有助于促进宗教宽容的建立和发展。可以说,在文化价值上,近现代社会的世俗化倾向,成为现代社会的宗教宽容和自由的助推器;在制度上,近现代西方宗教宽容所采取的形式,是以削弱宗教的宗派性质为特点的,是通过宗教多元化及政教分离得以实现的。正因如此,现代西方社会,表面上持守政教分离的原则,对不同的宗教采取中立的态度或立场。理论上,针对不同的宗教,作为一个世俗政府,尽可能地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的态度,尽量避免偏向一方。然而实践上,在西方国家的公众生活中,多数派(主流宗教)往往会试图给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后者制定政策,保障多数派的利益,这必然或多或少地侵害到少数派的权利。因此,在实际的执行上,当局往往需要更多地意识到少数派(弱势宗教、小教团)的存在,并确保它们的合法权益,以免在少数派中产生不必要的反主流社会的情绪。著名宗教史学家史密斯(WilfredCantwellSmith,1916–2000)指出,从人类的整体历史而言,宗教之间并非互相孤立而是有着相互的交流。例如,在佛教发展史上就不能不谈及它与印度教的关系,更不能忽略它与中国本土文化的碰撞与交融;在基督宗教的发展历史中不能不谈其与犹太教及伊斯兰教的互动。因此,宗教史应是有关全人类的宗教交流史,而不应将各宗教孤立起来。换言之,宗教交流早已是不容否定的历史存在。历史上,少数宗教信仰者在接触无宗教信仰或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士时,往往隐藏着某种传教的潜在动机,这种潜意识使之无法与他人进行深入坦诚的对话。然而,还有一些例子是,即使是带着传教的动机,在经过实质上的接触与对话后,参与对话者的态度会有所改变。在此,不得不提到一个人李提摩太(TimothyRichard,1845–1919),他便是因接触到倡导近代中国佛教改革运动的杨文会(1837–1911)等人而看到中国佛教博大精深的西方传教土。对佛教的准确把握,使他在繁忙的传教工作与社会文化工作之余,努力翻译一些佛经,并撰写论文向西方人阐释佛教信仰,认为佛教就是“上帝的福音在亚洲的表达”。虽然他那种带着基督教色彩的翻译,并没有得到佛教界或学术界的认同,但在他的影响下,不少西方人,尤其传教士,开始重视对中国佛教的研究并逐步开展与佛教徒的对话。他们对中国佛教的研究与传播,使很多西方人对佛教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可以说,这些传教士在有意无意之中,促进了东西方宗教的对话与交流。英国神学界的圣经研究权威斯特理特(BurnettHillmanStreeter。1874–1937),在与东亚佛教徒的交往中完成了他的著作––《佛陀与基督》一书。在该书中,作者从佛教与基督宗教的角度,结合自然科学的观点,探讨了宇宙的意义与人生的目的等问题,探讨了东西方宗教文化的异同。可见,宗教间的对话与交流有助于各宗教的完善与发展。其中的一个问题是,宗教对话所预设的,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宗教信仰者在具体时空下的活生生的对话,而不是凭空对两份文献或两套信理系统做抽象的比较。史密斯曾借用马丁·布伯(MartinBuber,1878–1965)所讲的“我–它”(I–it)和“我–您”(I–You)的两种关系,来说明面对别人的宗教的几种不同的态度。简单地说,在“我–它”的关系中是把所要理解的对象视为一件静态物体来看待,而“我–您”的关系,却是以对方为活生生的对话对象。应用在宗教研究领域,前者集中研究宗教的外在表现,例如古代的历史、文献与典章制度,后者则集中在活生生的信仰宗教者,尤其是人内在的信仰。史密斯进一步提出,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宗教。首先,是“我”抽离地谈论一个非位格的“它”,这就像一些宗教学者“客观抽离”地研究别人的宗教的外在表现,这些研究对于研究者本人的宗教信仰来说,可以是毫无关系的。另一种是“我们”谈论“他们”的宗教,于此研究者本身非抽离之旁观者,而是有了个人主观的参与投入,但仍是以所研究的宗教为别人的宗教而已,别人的宗教只是一个与我们对立的他者,却不是对话的他者。第三种关系是“我们”跟“你们”对话,对话双方各自有清晰独特的身份与立场。第四种情况是,“我们所有人”(weall)在彼此谈论“我们”,包括我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其中当然意味着某种宗教身份上的融合
就宗教对话而言,有些是关于信理或神学的,也有些是关于伦理和灵性上的。信理上的宗教对话,可让不同宗教就信仰的基本问题进行交流,促进对双方基本立场的了解。但有些时候这个层面的对话,往往因为难以在整体立场及具体细节上达成基本共识,只能成为各自的表述。在伦理上的对话,有些人尝试寻求各大宗教共同拥有的伦理价值或伦理底线,例如汉斯·昆所倡导的普世伦理(GlobalEthic)。此外,也有人尝试着通过宗教对话,互相分享个人的灵性体验或宗教经验,试图使双方更深入地体会对方的宗教世界,达到彼此沟通。宗教对话是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对话,对话的内容可以是双方都关注的话题,但却不一定局限在宗教领域之内。因为宗教信仰者所关注的,更多还是一般社会大众所关注的问题,如贫穷、人权、环保等。不同的宗教对生态问题皆有所关注,宗教间就生态问题的对话,除能引起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外,也能使不同宗教的生态智慧贡献给人类社会,有助于生态危机的化解。宗教对话能够使各宗教间充分地沟通,达到和谐共处,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多元与和谐。(信息来源:摘自《中国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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