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为拿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编哪些材料?

如题所述

设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许可条件

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1.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2.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第4、5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7.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2)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a.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c.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d.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的车站、码头;e.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f.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g.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h.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i.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5)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7)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8)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9.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12.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3)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4)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许可程序

1、 企业申请。
2、省、市安监局受理、审核。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二级产业活动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作出决定。省、设区的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期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书面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复印。
(一)首次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二)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变更隶属关系的;
  3.变更企业名称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第1、2、3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其中变更第1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第2、3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第4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延期换证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1.企业申请换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申请免予审查的达标企业可暂不提交);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
(12)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意见书;
(14)达标企业免予审查申请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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