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款不还,经起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怎么办,还能不能起诉被告诈骗啊

2011年2月我与原单位同事合伙买了辆货车给公司拉货,由于职务关系,所有事情都由同事出面处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于2011年6月将车卖出,卖车后的钱与9月份所结货款均由同事经手但未与我分配同事就已离职,合伙买车没有合同但买车后与货款都有对账单双方都签名,经多次催款后,于2012年5月26日对方出具一张借条,并承若2012年5月30日归还。但至今对方只还了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出于已不再相信对方的人格,卖车至今也有1年多了,对方一直躲躲闪闪,甚至电话号码也换了不跟我们说,那还的一小部分也是我闹到他家里去了才勉强还的,我不想再用这种方式耗用时间,于是起诉了那个人,那个人未到庭,法院就直接判了我们胜诉,过来法院约定时间我就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6个月的执行期过了,一点音讯都没有怎么办呀?
我有一天在网上随便把他名字一查才发现,原来那个人被别人传到网上的债务纠纷就好几起,这种情况如果可以我想起诉他诈骗吗?
每每想起这个人我就气,我积累了好几年的辛苦钱呢。哪怕是拿不回来我也想让这种人做几年的牢才解我心里的气。
我已经将那个人的家庭地址,他的电话号码和他老婆的电话号码,还有他现在上班的公司名称地址都给法院了,法院还是不执行怎么办呀?
法官说让我们想办法把那个人控制住,然后给他们打电话,但是他是本地的,我是外地打工的怎么把他控制啊

不能起诉被告诈骗。法院不执行超过六个月,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被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强制执行中止,法院一旦发现,或者原告发现并向法院报告,被告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强制执行程序重新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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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10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欠钱不还,既然已由法院判决认定为经济纠纷,就不能再向司法机关报案说是诈骗了。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的陈述来看,很难构成诈骗罪的。

扩展资料:

1、判决书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采取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

2、采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偿还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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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1
  1、法院不执行超过六个月,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2、欠钱不还,既然又由法院判决认定为经济纠纷,就不能再向司法机关报案说是诈骗了。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6-15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的陈述来看,很难构成诈骗罪。
你可以去法院问问负责你的案子的执行法官,多催催他,另外,因为现在法院有可能找不到他,你如果能带法院找到他人或者他的财产,那么执行还是有希望的。追问

我已经将那个人的家庭地址,他的电话号码和他老婆的电话号码,还有他现在上班的公司名称地址都给法院了,法院还是不执行怎么办呀?
法官说让我们想办法把那个人控制住,然后给他们打电话,但是他是本地的,我是外地打工的怎么把他控制啊

追答

如果有工作单位,法官应该可以执行他的工资,让其单位协助执行。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4个回答  2013-06-15
从你的说法来看,我认为不能构成诈骗罪,民事上的债务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你也申请强制执行了,如果在本次没有执行到财产,那可能会暂时中结本次,待有财产线索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追问

我已经将那个人的家庭地址,他的电话号码和他老婆的电话号码,还有他现在上班的公司名称地址都给法院了,法院还是不执行怎么办呀?
法官说让我们想办法把那个人控制住,然后给他们打电话,但是他是本地的,我是外地打工的怎么把他控制啊

追答

我认为法官应该去他公司,要求其公司协助执行,即按月扣工资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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