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朋友介绍给一个老板打工,工资按天算,但是年底结账,干活的也就没几个人,所以没有考勤卡没有工资条,平时也就发发生活费,工作场地不确定来回跑着干,2017年干了半年,2018年陆陆续续干了半年,2019年刚过了年干了没几天受伤了,在家修养老板也不给做工伤认定,说我这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还要给我打官司,他说他请的律师告诉他的,翻脸不认人,我老板他和别人两个人是有注册公司的,他说我这是和他个人干活不是和他公司干活,请问问律师我和老板这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什么是积极作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