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8条规定的起诉时效问题。

物权法第78条规定的起诉时效问题。规定起诉时效是一年,是否可以理解成,如果一年之后才知道对方侵犯了我的权力也不能起诉对方了?

物权法78条哪有时效规定?如果是排除妨害的请求,只要妨害未消除,根本就不受任何时效规则的限制,比如你在我家门口堆煤炭或者你家卫生间的水漏到我家,我发现了20年都不起诉,21年的时候我照样可以起诉要求你把煤炭从我门口弄走或者修补你家卫生间的漏洞。只有你在我门口堆煤炭或者漏水对我造成的损害,如果我要求赔偿,才受到时效限制。追问

为什么楼下跟你说的完全不一样,请问你是读法律的吗?

追答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项请求权是物权和其他绝对权的固有效力,随物权的产生而产生,转移而转移,消灭而消灭,其作用是保护权利人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条文,用时效来限制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法的时效规则,条文背后都是通过时效消灭物权本身,或者消灭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债权,而不是在承认原有物权的基础上减损或限缩物权的效力。就像人身权遭受侵害、妨害和威胁时,冒出一条时效规则说你自知道之日起,n年都不曾主张权利,所以你不能要求别人停止侵害,假设如此,任何人都问:人还是人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6-13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你一年之后发现的如果你之前没有应当知道事由的就从一年后发现之日起计算。也不知道你这一年指的是特殊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因为物权法78条是有关业主的。
第2个回答  2013-06-13
撤销权是一年,这是出斥期间。法益受到侵犯的话,还是依一般的诉讼效力——2年计算的。追问

为什么楼上跟你讲的不一样,请问你是读法律的吗?

追答

半吊子读法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