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内受到人身伤害时学生自愿签署免责声明免除学校责任有法律效力吗

本人17岁,脚骨折,暑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补课集训,校方因不想承担责任拒绝让我参加。但由于学习紧张,我自愿起草并签署免责声明,免除学校关于我受人身伤害的一切责任,这种情况下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这种情况下签署的免责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
如果学生受到伤害,学校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7-15
没有,17岁签的东西一般都不算数,尤其是免责声明
第2个回答  2018-07-15
这种情况由于不是纯获利合同,而签署人还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签署免责声明,还需要监护人追认,否则是无效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