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如用人单位在此两种情形之外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关于违约金问题的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上述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上述规定可知,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是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换言之,没有这个前提,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同时还约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上述规定可知,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2.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且约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
第一种——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承担的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为10000元,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为五年,在已经履行了一年的服务期之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8000元{(10000元÷5)×(5-1)}。
第二种——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的违约金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承担的违约金应以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劳动者可以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