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民法原理与实务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电脑,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10万元货款在提款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1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10万元货款的丙公司。对此王某曾口头表示同意。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丙公司偿还1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且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王某拒不承担,为此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保证担保 范围是否为全部责任?为什么?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3、王某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
  1.王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王某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王某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王某的书面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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