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中,房子倒了,房贷还存在不?

如题所述

原则上是要还的 ,不过政府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会进行补贴。

房贷:

房贷,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房贷,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发放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2013年11月24日,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根据10月11日-11月11日的样本数据,32个城市中已有17个城市出现暂停房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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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1
地震导致房子倒塌,贷款买房的人可能还要背负欠款。昨日,记者就震毁房屋的房贷是否需要照常偿还等问题采访银行业人士,他们普遍表示银行并不承担地震风险,按照正常程序银行有权追回贷款,但考虑到此次地震危害巨大性,如果银监会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银行会按照政策来操作,目前房贷政策还没有任何变化。
借款人仍有还款责任 (银行方索要贷款)
地震后房屋贷款究竟应该由谁来埋单?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欣表示,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除了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外,还要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这两份合同属于主从关系,虽然因为地震导致房屋标的物灭失,从而导致房屋抵押合同终止,但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借款人仍要承担还款责任。不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本来就存在交易风险,如果房屋倒塌,借款人也已死亡,假如留有遗产,银行可以要求其遗产继承人还款,没有遗产或者借款人虽然生还,但已无力还款,对于银行来说就是交易风险。
风险可转嫁保险公司 (不具事实操作性)
银行业人士认为,对于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借款人可以通过投保房贷险转移。但由于风险较大,目前基本房贷险并未将地震列为理赔范围。平安保险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基本房贷险一般不保地震,主要保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条款列明的13种自然灾害,但有的保单会将地震险列为拓展条款。目前,中行、工行等中资银行房贷投保的主要为基本条款,即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但东亚、恒生等外资银行房贷投保一般会扩展震条款。
他说,如果将地震列为拓展条款,通过对房屋损失情况鉴定,一般会按照标的金额的80%予以赔付,如果房屋出现垮塌现象会予以推倒重建,这种情况下,将按重建金额80%来赔偿。不过,即使在地震中获得赔偿,对于通过银行贷款买房的人或企业来说,银行仍将享受优先受偿权。
央行:希望找到双赢办法 (我们拭目以待)
据新华社电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央行非常重视地震震毁房屋的按揭贷款问题,目前正在积极地采取办法。“请广大受灾群众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苏宁说。
据介绍,央行目前正在协调各方研究措施,解决灾后所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包括信用卡的还款问题、延期还款所产生的信用记录问题等。
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中国银行(601988行情,股吧)业研究中心主任史建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住房毁了,贷款还是要还的,借款还贷和屋毁人亡是两回事。
史建平说,贷款人死了,房子一般不会被银行收回,而是可以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房产,并继承房贷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贷款人没有继承人。”退一步说,如果贷款人死后真的没有继承人,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呆账处理。
商业银行:地震震毁房屋按揭仍需偿还
就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各方一致认为这种债务关系不会因房屋损毁而解除,贷款者仍需还清余款。同时大部分银行鉴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
观点:
银行所持法律方: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贷款人死了,房子一般不会被银行收回,而是可以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房产,并继承房贷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大可能出现贷款人没有继承人。”
退一步说,如果贷款人死后真的没有继承人,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呆账处理。
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以往的判例:如果抵押品受损,且抵押品已投保的情况下,则银行有权从保险金中优先受偿;如果没有投保,银行也能从追索贷款者的其他财产中优先受偿。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其他存款或资产实施冻结。(很差的国家法律,就这样保护人民吗???个人即使欠款,也不应剥脱个人生活发展之必须、基本财物;)
保险方面:
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答案也是遗憾的。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按揭贷款者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同协商保险公司重新确定保险条款。可是,这对已经发生损失的房屋显然于事无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01
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即日起开始执行。

  5月23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核销的依据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
第3个回答  2013-06-01
不了,政府补贴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11-29
一场天崩地裂的大地震,不仅让无数的生灵被吞噬,也让当地经济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及让个人财产在一瞬间消失。比如,自汶川大地震以来,灾区个人最主要的财富即大量房屋建筑被摧毁。据初步统计显示,四川省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和其他15个市州倒塌及损坏房屋约440多万间,部分城镇几乎夷为平地;甘肃省倒塌裂损房屋45万多间;陕西省倒塌裂损房屋30万多间。

这些倒塌的房屋中,有自建的住房,有购买的商品房;而购买的商品房,有个人一次付清的或贷款已经还清的,有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同时,购买的商品房中,有个人自住的,也有个人投资的等。可以说,无论是哪种方式的房屋,由于大地震,灾区居民的财产随着房屋倒塌而在倾刻中消失。这对灾区居民来所造成损失是难估量的。特别是,那些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不少人不仅要承受失亲人和家园的痛苦,而且也有可能会由于丧失还贷能力后还得背负沉重房贷。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地震涉及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损失约10.5亿元,其他贷款损失应在100亿元以上。

针对这样的情况,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重灾省市,即日起开始执行。接着,5月23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称《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核销的依据是《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

可以说,这两个《通知》是监管层希望出台相应救灾政策来减少灾区民众负担的一种方式,是应该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现场救灾还没有结束,灾区重建刚刚开始,灾区居民基本的生活秩序还没有确立的情况下,监管层急匆匆地出台这些《通知》更多的表现为政治上的倾向性。对于当前,该《通知》真正能够帮助灾区民众还有一个时间性问题。在灾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秩序没有恢复、次生灾害不断的情况下,灾区居民怎么还有时间来考虑个人债权与债务问题。如果银行监管部门不是这样急匆匆地出台这样的通知,而是针对当前灾区住房损失的情况,给出十分清楚详细的信息。等现场救灾结束,监管部门在这样的清楚详细的信息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政策。这样的政策不仅更具有针对性,也能够体现人道原则、商业原则、公平原则的统一。因为,灾后的住房按揭贷款的减免,并非仅是一种经济行为,而其背后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

从人道的角度,当灾区民众面对着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整个社会就得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他们,帮助他们度过难关。但是,这种人道的问题是不是仅仅灾区购房民众与商业银行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如果是,那么这些损毁住房的按揭贷款由商业银行与个人协商解决减免,这样可能面对的利益关系要简单些。如果不是,这种按揭贷款的减免还需要政府来承担时,那么这时就有一个公平不公平的问题。

因为,对灾害所损毁的全部住房来说,有人购买住房借了商业银行的钱,有人没有借商业银行钱,也有人购买住房时可能是借的亲戚朋友的钱等各种各样的情况。如果所损毁的住房仅是借了商业银行钱的按揭贷款可以通过国家来减免,而其他方式或条件下所损毁住房的债务关系则不可减免,那么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灾区广大农村,农民的住房基本上是自建的。在大地震面前,他们的住房也是毁于一旦,那么他们的住房损失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补偿,仅仅供应农民一套简易住房就可体现公平吗?因此,对于目前灾区居民住房按揭贷款的减免,如果是通过商业银行与个人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协商解决,那么这是两者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如果这种债务的减免是要通过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来解决,这里就有一个公平性的问题,即住房损毁其他债务关系的人,政府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给予补偿。

即使是商业银行与居民个人债权与债务关系,这其中所面临的利益同样十分复杂。仅仅以两《通知》所给出的原则性指导是不够的。因为,在一个保险市场十分发达的金融市场,如果发生如汶川大地震这样的灾害,它可以通过巨灾险来减少居民财产损失。但是,在中国,由于这个险种收费昂贵,国内基本没有地震灾害险。这样,汶川大地震居民财产受到毁灭性时,灾区居民是无法通过巨灾险减少其财产巨大损失的。因此,为了保护国内居民的财产,如何设计一个广大居民乐意接受的巨灾险产品,是保险管理层必须面对的重大的问题。

那么,在没有巨灾险的情况下,如何既让灾区居民所受到住房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又体现现代文明社会的公平性。台湾的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台湾“9·21”大地震,对灾区居民的住房同样是一种毁灭性摧毁。但是在地震发生后,台湾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宣布,对灾区居民原有房屋已办理担保借款的部分,提供“本金展延5年,利率按原贷款利率减4码,利息展延6个月”的措施。央行《通知》所给出的规定与这些措施精神是一样的。但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因此,在一些民间机构的推动下,又对灾区居民所面临的按揭贷款问题又设计出了更为切实的解决方案,即由相关部门给予每户最高350万元新台币的贷款额度,如果受灾户重建或重购住宅花费200万元新台币,则剩余150万元新台币的额度即可用于原贷款的偿还,并适用优惠利率。这意味着,350万元新台币的新贷款,是以受灾户重建或重购的新房和土地,以及原有住房的土地作为新的抵押担保品。此外,如果原贷款剩余的额度较低,受灾户可与银行协商,以原土地及住房清偿所余债务,相关部门将给予银行一定的利息补贴。这样,受灾户、政府部门及银行一起来承担风险,一起来渡过难关。

还有,即使是商业银行与居民个人的按揭贷款,也并非仅是两者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一般来说,购房者在向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除了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对于银行的债权而言,除了开发商对购房者借款购房的阶段性担保外,购房者还必须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商业银行。也就是说,根据这些合同关系,即使是抵押物消灭了,但两者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就是现代金融市场的商业原则。因此,在这种商业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一纸文件就可一了百了的事情,而且是要通过当事人协商谈判来解决。

还有,由于住房产品的特殊性,既可是消费品,也可以是投资品。如果作为消费品,那么就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既政府有责任来保证每一个基本的居民条件。无论是平常还是遭遇到重大的灾害面前都是如此。如果住房为投资品,那么购买住房者的目标就是如何这种投资来获取投资回报。因此,住房投资不仅可获得投资回报,同样也面临着风险。如果说,住房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时,无论是可抗拒或不可抗拒的,这种风险要让政府或他人来承担,而且其获得收益时则归个人所有,那么这种规则一定会促使个人高风险的投资,从而推高当地的房价,但其风险则让整个社会来承担。所以,即使汶川大地震中所损毁的住房的按揭贷款是由商业银行或政府来承担,也得对这种住房投资与消费做出一个严格的区分。在不同的情况下,给出一个不同的解决办法。

还有,住房按揭贷款还有一个期房与房主已持有的住房差别问题。对于已经入住的住房,那么这种债务关系主要发生在商业银行与购房者之间。对于期房来说,这其中的关系就复杂得多。因为,房地产开发商要涉及其中。在出现这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商业银行、购房者及房地产开发商其中的责任如何来分担。这些就得有一些比较清楚的规则。否则,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可以用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拒绝与商业银行谈判,把整个风险推到商业银行身上。

总之,对于这次汶川大地震中,房屋被损毁灭的按揭贷款,其中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不是政府相关部门下一个行政规则就可解决问题的事情。政府要本着人道原则、公平原则及商业原则的统一来办事,就得对当前灾区房屋损害问题及居民按揭贷款情况等方面获得更为详细深入的信息,并这基础上制定一个能够顾及各方利益比较成熟解决办法,仅是以政治化的方式给出几条指导性意见是不够的。特别是有人认为要快速处理的方式来解决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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