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欠条中约定享有永久追讨权及法院诉讼追讨权吗?

如题所述

不能在欠条中约定享有永久追讨权及法院诉讼追讨权。在法律上来说,任何的可诉行为都有一个诉讼时效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是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法院起诉则应当按规定办理,不能约定。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第三人主动向法院申请参加,其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参加,也就是说第三人加入诉讼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与来自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侵害或争议;二是来自法院对诉讼的处理结果。上诉状中一审第三人规定是在上诉状中需要列出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二审法院清楚的了解原审中的一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这样也是方便案件的审理,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所以一定要准确的书写上诉状,因此不可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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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3
不行,在法律上来说任何的可诉行为都有一个诉讼时效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是2年的诉讼时效。是在你们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的两年,如果你那时没有向他追债或起诉他,那你以后起诉时他就可以已时效经过抗辩,你将不能胜诉。同时法律有明文规定,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约定了该条款也无效。
你可以这样,要么不约定还款期,那你就可以随时去收还款,但时效有你第一次时开始起算。也可以这样,时效内2年期间,差不多到2年就催一次,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但是有最长时效限制,20年。到了20年之后,什么方法都无效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2-13
欠款本身享有永久追偿权;法院起诉则应当按规定办理,不能约定。
第3个回答  2013-12-13
不能 享有永久追讨权,法院诉讼追讨权不用写那是法定权
第4个回答  2013-12-13
就你所述,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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