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完后原告还有在刑事方面还有诉讼权吗?

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公诉)案,赔偿调解成了,并在法院签了调解协议后,原告人是否还有权参与以后的刑事诉讼活动,调解书有一条称:“因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原告人请求相关部门对家乡已受灾的四川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下次对刑事犯罪部分进行裁决时,是否会通知检察院和原告人到场,全案判决结果是否要告知检察院和原告人,现在被告人家属想和原告谈撤诉,如果说原告人同意,这样可以撤诉成功吗(即这样做合法吗)?检察院会干预吗?又如果原告人不同意撤诉,但被告家属通过非正常手手段和法院主审法官通融,可以避开检察院的监督对原告人进行轻判(被告人现在已被拘抻在监3个多月)、不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吗?

原告是可以参加刑事诉讼的,但是就不再成为原告了,就是以被害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了。对刑事部分的判决当然要告知检察院和被害人了。你们只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做出撤诉,现在已经调解完毕了,你们对刑事部分是不可以“撤诉”的,刑事部分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只能由检察机关撤回公诉。你们没有对刑事案件的撤诉权,这个说法在法律上就不成立。
检察机关已经取代你们,同时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了公诉,法院如果对枉法裁判,检察机关是可提出抗诉的,抗诉到上级法院,如果你们对判决不满意,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反应,要求检察机关抗诉,但是否抗诉还是由检察机关决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5-29
原告有权利。
如果是公诉案件,不能撤销案件。
主审法官判案也需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第2个回答  2008-05-29
虽然民事部分赔偿了,刑事部分是不可以“撤诉”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