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检察院公诉)案,赔偿调解成了,并在法院签了调解协议后,原告人是否还有权参与以后的刑事诉讼活动,调解书有一条称:“因被告人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原告人请求相关部门对家乡已受灾的四川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下次对刑事犯罪部分进行裁决时,是否会通知检察院和原告人到场,全案判决结果是否要告知检察院和原告人,现在被告人家属想和原告谈撤诉,如果说原告人同意,这样可以撤诉成功吗(即这样做合法吗)?检察院会干预吗?又如果原告人不同意撤诉,但被告家属通过非正常手手段和法院主审法官通融,可以避开检察院的监督对原告人进行轻判(被告人现在已被拘抻在监3个多月)、不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