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的概念、特点;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地位、财产关系;公司法人概念;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

如题所述

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於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个人合夥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夥人投入的财产,由合夥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夥人共有。」这里是把合夥财产分成两部分来对待。我认为,在个人合夥中,是应当把合夥财产区分两部分来分别对待的。一方面,合夥的收益作为双方共同经营的结果,成为合夥共同共有。另一方面,对於合夥人投入的财产,不明确法律上的关系,而是仅规定「各合夥人统一的管理使用」。由於在个人合夥中,我们更应注重它的契约性,因此合夥人投入合夥的财产的归属,首先应当本著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尊重合夥契约的约定,在契约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应当区分不同的出资确定其归属,可能出现出资归合夥人个人所有、合夥人按份共有、合夥人共同共有等多种不同结果。由於个人合夥的简单性、暂时性和一定比例的非营利性,这些财产归属状态,不会造成交易安全性问题,相反,可能更符合合夥人的愿望,有利於结成合夥。随著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发育,合夥将越来越走出三两个农民、小商贩的结合劳作、联合贩运这样的现状,个人合夥会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找到更多、更新的生长点。

公司法人

1、首先提醒注意区别概念,法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才是指个人,而法人代表属于不规范的说法。
2、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其他人员。
3、分公司由总公司设立,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承担。因此,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完全责任。

法人制度社会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确立法人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法人制度
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法人制度的起源,可以
追溯到罗马法。但法人概念的真正形成以及它作为一项
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期随著各种
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涌现而最终完成的。而在社会主
义国家确立法人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人制度在确认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
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基础上,确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
独立财产责任原则,从而在法律上使国库财产与全民所
有制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完全分开,打破了国营企业
长期以来统负盈亏、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对搞活经济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
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并建立起相应的法人破产制
度,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行政部
门的「附属物」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
和经营者。从而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科学
管理,增强企业在商品竞争中的活力,为我国社会主义商
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二)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商品经济活动加以
监督和控制,从宏观上实现对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有效
法律手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
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实现,主要
地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来捆住企业手脚的办法,而是要服
从商品生产的内在规律,依靠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来实
现宏观控制。确立法人制度以后,国家通过对法人的核准
登记和管理,可以有计划地创办和批准那些对国民经济
和整个社会有益的企、事业单位,调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
调整或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解散或者撤销那些对
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不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保证
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同时,国家通过法人
管理制度,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置於主管部门的监督
和管理之下,这就为国家统计和计划部门及时获得有关
信息,并及时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商品经济提供了重
要条件,以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法人制度有利於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
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
立起新的经济实体。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
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
再受来自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
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
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这样
可以使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正当的竞争,促进更广
泛的横向联合,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速整个经济
体制改革的步伐,更大规模地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四)建立法人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对外开
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
民商法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我们主
要的是同外国法人打交道。如果没有我国自己的法人制
度,一方面,国外客商和我国投资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能
否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心存疑虑,影响了积极性;另一方
面,也使我们自己处於十分不利的地位。例如,如果不明
确国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就无法把国库财产同企业财产
从法律上明确分开,一旦企业在外贸中亏损严重,国家最
后就可能被迫用国库财产对这些国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
带的无限责任。我国确立法人制度以后,有利於维护我国
的利益。发展与外国的经济交往,引进更先进的科学技术
和大量资金,促进我国的四化建设;同时,也从法律上维
护国外客商和投资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使他们对同我国
进行经济贸易和投资有安全感,这是符合我国扩大经济
交往和科学技术交流所需要的。
(五)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各项社会福利事
业的重要保障。为了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离不
开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
义法人制度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明确了这些单位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这些单
位具备了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它们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可
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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