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一案,银行员工在办理本笔授信业务时,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是假合同,当时

违法发放贷款一案,银行员工在办理本笔授信业务时,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是假合同,当时,不知道是假合同,也认真仔细的审查过,所有的贷款均未造成损失,全部收回,因为此笔业务室保理业务,每期期限是6个月到期归还后再发放,累计发放1200万元,检察院以个人名义违法发放贷款公诉到法院,罪名成立吗?办理此笔业务需要七个岗位,才能发放贷款,案件成立吗?如成立,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违法发放贷款一案,银行员工在办理本笔授信业务时,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是假合同,当时,不知道是假合同,也认真仔细的审查过,所有的贷款均未造成损失,全部收回,因为此笔业务是保理业务,每期期限是6个月到期归还后再发放,累计发放1200万元,检察院以个人名义违法发放贷款公诉到法院,罪名成立吗?办理此笔业务需要七个岗位,才能发放贷款,案件成立吗?如成立,还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以上的标准。没有造成损失不会定罪的,但会受到单位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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