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2.5条是什么

如题所述

这是88版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2.5条:卧室、书房、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性能,至少应符合表4.2.4中二级标准的规定。


下图是2010版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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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01

这是88版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2.5条:卧室、书房、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性能,至少应符合表4.2.4中二级标准的规定。下图是2010版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2.5条:

第2个回答  2015-11-0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现行版本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GBJ118—88 废止。没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2.5条。
  第4.2.1条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
  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
  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4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条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65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75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3个回答  2013-01-30

有图没文,还是希望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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