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岗复工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4月中旬以来,政府在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为助力经济复苏,发布了多批复工复产复市企业“白名单”,越来越多的工业企业已经逐步有序恢复生产,且自5月16日起,全市分阶段推进复商复市,预示着上海复工复产复市按下了“快进键”。
      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在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法律需求,金山法院针对企业在复工复产复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推出问答指南,以期为其纾困解难。
      1、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案:依法合规原则。
      企业申请复工复产复市应遵循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机关关于复工复产复市的政策,切不可未经审批擅自复工。根据《金山区企业复工新冠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金山区内符合复工条件的工业企业可通过电脑端或手机端进行复工复产复市信息登记操作。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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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擅自复工复产复市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关于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等是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紧急措施,各类企业均有义务遵照执行。若企业置之不理,擅自复工复产复市,企业或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面临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复工复产复市过程中,员工违反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企业能否向员工追偿?
      答案:需根据企业与员工各自的过错确定责任承担。
      复工复产复市的前提是坚守防疫底线,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均应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守防疫各项规定。若因员工违反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企业能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需根据企业与员工各自的过错确定责任承担:
      (1)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各项防控措施。若员工违反防疫政策系因企业自身防控意识不足,规章制度不规范,防护措施不完善所导致,而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则用人单位不能就此向员工追偿。
      (2)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政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若用人单位对员工已尽到相应的防疫管理责任,却因员工自己不履行相关制度导致违反防疫政策而被罚款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主张赔偿损失。
      (3)若企业和员工对于违反防疫政策均有过错的,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复工复产复市后,企业可否要求返岗员工加班?
      答案: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企业在复工复产复市后,由于疫情或防控措施的影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依法安排返岗员工加班。
      同时,若企业为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等任务而需要紧急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不受前述每日三小时、每月三十六小时加班时长的限制,但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5、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或防控措施如构成不可抗力,合同主体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主张免责,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疫情或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还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同时,合同主体需注意不可抗力并非万能的免责事由,而应依法适用:
      首先,并非疫情期间的所有合同均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必须与疫情或防控措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其次,若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以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最后,应当注意收集、留存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提供证明。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6、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防控措施如构成情势变更,合同主体应如何应对?
      答案:互相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变更或解除。
      疫情防控期间,合同虽然仍具可履行性,但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7、复工复产复市后,企业能否以明显高价进行交易?
      答案: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可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人工、物流、原材料等成本可能出现大幅度的增长,因此,如合同当事人愿意以高价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但是,企业不得哄抬对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相关的原辅材料的价格,否则相应的价格条款应认定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8、复工复产复市后,企业能否主张延期归还金融借款?
      答案:一般不能。
      作为以金钱为给付的金融借款合同,疫情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如无特别约定,不宜以疫情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
      但是,如企业确因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导致未能按时还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主张在客观阻却事由解除后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此外,为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一些了金融支持政策,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等。
      但是需注意上述金融政策中关于延期归还金融借款、减免债务等的规定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企业需依金融机构发布的通知或公告等载明的方式依法合规与金融机构重新达成变更合同内容的合意。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各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第二条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二、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
      10.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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