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

如题所述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如下: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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