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加油站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如题所述

新建加油站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具备条件是:
1.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立应符合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布局规划;
2.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计、施工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并通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验收;
3.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一、申请程序
(一)注册申报并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向企业所在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企业申请后,须在5日内将上报材料审查完毕。符合上报条件的,签署“同意上报”意见,报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符合上报条件的,及时退回企业重新进行申报。
(二)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所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须在10日内组成审查小组(至少2人),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检查表》规定的标准,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审查验收。达不到条件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整改后重新进行申报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以下程序
二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出具受理书面凭证;
(五)已受理的申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小组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表》,并对所填内容负责。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需要提供材料是: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2)《现场验收表》;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规模和位置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6)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9)住建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
(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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