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张三那将电视机出卖给李四,价款1000元,张三,李四之间发生的债属于()

A单一之债 B选择之债 C法定之债 D连带之债

属于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多数之债按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张三与李四之间是第一次两个自由人自己签下的合约,没经法律机构盖章,也不存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条文,故不属于法定之债;两人之间合同内未提及相关的各自债务归属问题,故也不存在连带之债一说;只是单一的对此交易签订合同,也就不存在选择之债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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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有助于准确地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单一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明了;多数人之债则既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涉及多数债权人之间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意义

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一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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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6

属于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多数之债按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多数之债按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不同,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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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单一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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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2-28
应该选A答案。理由:张三与李四之间是第一次两个自由人自己签下的合约,没经法律机构盖章,也不存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条文,故不属于法定之债;两人之间合同内未提及相关的各自债务归属问题,故也不存在连带之债一说;只是单一的对此交易签订合同,也就不存在选择之债一说。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2-28
A
第3个回答  2013-02-28
A.A.A.C.D.A.C.A.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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