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户口迁入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入户珠海:

1、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2、连续居住满五年、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合法稳定住所;

3、被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定的人员。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准予迁入: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

招收的新生;

(二)本市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 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学生集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相关人员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请迁入。

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龄分别在5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

(三)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四)大专学历(教育部学信网可查询);

(五)缴纳珠海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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