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解读

如题所述

该条主要介绍的是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低于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合同法85条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是关于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行为的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劳动者赔偿;如果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就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不能同时适用,公司支付赔偿之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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