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判责不认可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交警判责不认可处理方法如下:
1、交警判责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
2、交通事故责任不认可的当事人,可以在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送达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同一事故只能复核一次;
3、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违反交通有关规定的行为所造成,而交通事故的认责是对着一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这一认责是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应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警部门一般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都要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证活动中一是要围绕事故有关事实进行确认,二是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所以,当事人要十分重视听证活动,要尽量事前做好充分准备,提前到交警部门查阅事故材料,查清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有理有据地说明本方的意见。如果自己没有经验,可以事先找有经验的律师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参加听证;
3、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一般应根据形成事故的原因力、原因力是否是行为人过错形成的、各方过错在原因力中的作用来确定事故责任。但实践中,许多交警并不是首先考虑形成事故的原因力,而是单单以各方的违章严重程度、违章的多寡来认定,往往形成事故责任的划分偏差。所以,听证活动中当事人应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
4、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无责五种。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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