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全称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中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该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并监督其执行;

二、规定国家的施政纲领;

三、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或命令;

四、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或协定;

五、处理战争或和平问题;

六、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七、颁布国家的大赦令或特赦令;

八、制定并颁发国家的勋章、奖章,制定并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九、任命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的领导成员以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主要行政人员和驻外公使、大使、全权代表;

十、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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