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不同于判决,或者裁定。一般只要法院制作调解书后盖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就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包括的内容:
一、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二、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三、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四、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五、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六、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七、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除依法可不制作调解书的四种案件外,民事案件在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法律赋予的“反悔”权。
对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院在当事人拒收的情况下,可依法留置送达,而对调解书则不能留置送达。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