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如题所述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确保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三、将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第二项修改为:“在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上;”第五项修改为:“在非商业建筑、优秀历史建筑上;”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四、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五、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编制单位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中应当合理布局适当数量的公益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位。”七、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编制程序办理。”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利用固定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设置地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流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权属单位所在地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

  “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公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于审批当日在门户网站公布审批结果并告知区城市管理部门。”九、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申报新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设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将第三款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包含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背景图、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以及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等内容。”十、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在规定时限内”。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新建商业建筑可以按照不超过30%墙面面积设置墙面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前编制设置详细规划。”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二)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

  “(三)其他户外广告不超过2年。”十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前拆除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设置人依法予以补偿。”十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保证照明设施的亮度可调节及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将第四项修改为:“户外广告每2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在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前拆除户外广告;”十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可以按照户外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十六、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七、删去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此外,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对涉及单位的名称进行变更,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施行。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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