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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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对解决我国面临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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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8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可以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并不妨碍绿色原则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法律规则内容具体、明确,而法律原则在结构上具有开放性,其内涵模糊、外延宽泛。也正因为如此,法律原则才可以有效地弥补规则的相对封闭性之缺陷,保证整个法律体系合目的性的底线。更何况在传统的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公平”和“公序良俗”的概念较之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显得更加抽象和模糊,但这也并不妨碍它们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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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1-11

    《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指的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环境和生态。我们要建设的国家,应当是空气清新,蓝天白云,绿树成荫的美丽国家。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应当是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充分和谐的社会。为了保护好环境生态,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必须要遵守民法的绿色原则,有效利用资源、保护好环境生态。

    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由于人口增长,发展速度加快,现代社会的资源和环境对于发展的承受能力已临近极限。解决这种冲突和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由于资源利用中冲突的加剧,民法典必须承担起引导资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而在我国资源严重紧缺、生态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更应当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由于中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差异较大,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绿色原则要求人们的生产、生活等活动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效率地利用资源,节约资源。我国民法确认和保护产权本身,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前提,只有产权界定明晰,才能更好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用。我国民法上其他一些制度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例如,《物权法》确认了物尽其用的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物权法各项制度和规则之中,尤其是物权法所确认的有益物权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用。

    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环境生态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重要任务,立法机关早在1989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迄今为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就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使命。实际上,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的特点。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法主要注重通过行政手段和行政责任,强制当事人保护环境,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通过侵权责任来保护环境,未能形成与侵权责任法的有效衔接。行政处罚并非以损害后果作为确定处罚数额的依据,甚至某些处罚与损害后果并无直接的关联。行政机关也会受其能力所限,难以对有关损害后果进行准确认定。因此,处罚的结果大多远远低于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出现了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专设“环境污染责任”:对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时的污染者责任作出了规定,对于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传统的所有权绝对主义观念也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大背景下出现松动,并在相当程度上融入了“预防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为此,有必要结合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需要,对财产权的客体,权能,属性,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以及征收等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强化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负有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义务。我国《民法总则》第132规定的禁止滥用权利,也可以要求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破坏环境和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