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为什么要限制被害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

疑问的是被告人一般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也知道了被害人已经着手起诉,而此时案件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就不能提前委托好辩护人吗?同理,也不明白法律规定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的意义何在?

“被害人要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你看错了,不可能有这样一句话,被害人不可能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正确的应该是“被害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为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属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公安侦查,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天找公安,公安觉得烦,而且自身来说,找个诉讼代理人找公安那帮人,那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多此一举,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子到检察院了,相对讲道理了。

而且最重要的是侦查阶段不涉及到对嫌疑人的最终实体处理(只涉及强制措施、侦查手段等),这与嫌疑人权益息息相关,但不涉及到被害人多少权益,被害人的权益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判决阶段才能体现。

“被告人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这个你也记错字了,应该是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哪来被告人,到法院才叫被告人。

而且这个规定已经被取代了,今年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可以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侦查阶段虽不涉及多少嫌疑人的实体处理,但有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可能侵害嫌疑人权益,需要懂法律的人帮忙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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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步骤如下:/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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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8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不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被害人(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并没有在法律上有限制。

嫌疑人可以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现在之所以修改,把时间提前,就是出于进一步保护嫌疑人的权益,侦查阶段虽不涉及多少嫌疑人的实体处理,但有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可能侵害嫌疑人权益,需要懂法律的人帮忙保护。

“辩护人”只存在于审查起诉阶段及以后的一审二审,审查起诉之前的侦查阶段是没有“辩护人”的。就好像民事诉讼立案之前嫌疑人可以请律师,但这时不叫做“辩护人”,只能叫“聘请律师提供帮助”同时在侦查阶段和之后的审查起诉阶段,这位聘请的律师的权限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在会见、阅卷等事项上的权利是有区别的。

总的来说在侦查阶段因为涉及案件侦查工作,律师的权限要比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辩护人)的权限小因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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