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区别

如题所述

(一)定义不同: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二)所承担责任不同: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权利不同:

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权利:《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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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