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军人回答提问者:想必这位提问者是没有从军经历的。可以肯定地回答您,对于现役军人在地方受到伤害的,我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是不可能出具证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55年正规化建设起,军队只有一个窗口衔接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原内务部门、民政部门,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那就是团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
而已经到军事法庭的案件,需要地方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那么才会有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以及强制执行决定书,通过机要路线交与地方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
至于现役军人在地方受到伤害严重的,如果施害人并不是现役军人的,那么就是受到严重伤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也是有事发地公安部门予以依法处置后,移交当地检察部门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罚的,并不会到军事法院处理的。
如果现役军人在地方受到轻微伤或者不平等待遇的,那么也就是有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发函给事发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后,由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的。
以上就是我们中国人民解放军处理军人与地方发生矛盾、发生伤害时的处置流程;军事法院并不会干涉地方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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