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案件的类型代字,应结合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与适用程序的特点。类型代字应简练、贴切反映该类型案件的核心特征,用3个以内中文汉字表示。每一类型案件的类型代字均应具有唯一性。
2、同一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法院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3、不同法院承办或同一法院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4、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法院未作相应调整前,法院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中级、基层法院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法院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
追问你可以帮忙查询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