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如题所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本条规定中的当事人,即医患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单个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但至少有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律关系才能成立,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关系、患者因同一疾病曾到多个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如果多个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那么医疗机构作为当事人便是多个。但是,医患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医患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者组织,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医方与患方。作为患方当事人,其外延比较确定,即因医疗服务需要而到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

本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个体诊所,如果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就是对患者行医的医师,患者或其家属因医疗事故争议提起技术鉴定申请时,则医方当事人既是医疗机构,也是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者与患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医患关系,因为非法行医者不具有法律上“医”的主体资格,其从事的医疗活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受到行政处罚乃至科以刑罚。非法行医者无论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损害患者人身的不能适用本条例按医疗事故处理;非法行医即使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如果情节严重,依然可以按照《刑法》第336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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